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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部受伤半年后手术截肢 工伤职工能主张残疾赔偿金吗?

时间:2024-11-14

  张某是某酒店员工。2023年2月,张某在被告某酒店处工作时,被压饺子皮的机器绞伤左手中指,被立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手中指末节复合组织损伤,住院42天,二级护理。所花费医疗费18000余元,由某酒店支付。张某受伤后未痊愈,又于同年8月16日至该市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中指皮瓣移植术后,残端溃疡,住院12天,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4673.08元。8月28日,该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2024年3月14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左手中指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导致中指被截肢,要求某酒店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而某酒店却认为,截肢手术发生在事故半年之后,且第一次住院时已经支付了全部费用,因此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将某酒店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为某酒店提供劳务,某酒店向张某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酒店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劳务活动负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张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某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悉,张某从事面点师四年,使用压饺子皮的机器已达三年,且某酒店对机器的使用方法为张某进行过专业培训,故张某在使用机器的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导致左手中指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其应当对事故损害结果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做出裁决,对张某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50000余元,由某酒店承担70%,张某承担30%。某酒店不服,提起上诉。

  某酒店认为,张某第一次住院时医疗机构诊断结论为“左手中指末节复合组织缺损伤”,治疗方法为“左手中指末节复合组织缺损伤清创、腹部皮瓣修复术”,出院情况记载伤口愈合良好;第二次住院时医疗机构诊断结论为“左中指皮瓣移植手术后,残端溃疡”。诊断明确,保守治疗效果不满意,患者及家属要求手术治疗,手术名称和方式为左中指截指术。因此,张某是为了恶意主张残疾赔偿金,才要求进行手术的。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两份病历记载,张某第一次住院治疗出院时,病例记载伤口愈合良好,而第二次住院时诊断为残端溃疡。由此可见,第一次出院时的伤口愈合良好只是阶段性的,并非痊愈。某酒店主张张某为获得高额赔偿,主动要求截指,自身带有恶意,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由于该观点有悖于常理,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某酒店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及必要的安全保障。造成事故发生的压饺子皮机,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使用过程中可能给使用者造成一定伤害,因此,某酒店应当负有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其自身最大的过错就是疏忽大意,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做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