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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6
2018年,张北县总工会按照省、市总工会通知要求对全县工会系统困难职工开展重新建档立卡工作。
建档立卡具体工作 :
一、召集工信局、粮食局、市容局、农牧局、教科局、卫计局、办事处等12个重点部门的工会负责人进行了专项工作培训安排,对各系统较为集中的近500名建档困难职工进行重新建档;
二、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较为零散的近100名困难职工逐一电话通知,发放《困难职工建档一次性告知单》进行重新建档;
三、召开全县庆五一暨工会工作会议再次传达此项工作精神,向各单位下发了《关于落实困难职工认定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
四、通过县委办公室,协调县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产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对基本认定符合建档条件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的车辆拥有、工商注册登记和房产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组织张北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人员开展分组入户调查工作,深入基层工会指导开展好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
由于今年困难职工认定和建档立卡的条件和标准非常严格,我县和全省、全市其他县区一样,大批困难职工被剔出建档立卡范围,对审核认定符合建档条件的18名困难职工重新进行建档立卡。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5、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已办理务工地《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1、2、3、4条件之一的农民工。
困难职工认定材料:
1、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和近一年低保费流水单。
2、因病致困的职工,需提供近两年内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住院病案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同时出具学校在校证明。
3、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近两年内大额医药费发票等;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5、其他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