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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规范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根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资金的使用原则
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根据张家口市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动态管理。
二、帮扶资金的帮扶对象
必须是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管理的困难职工家庭。申
请困难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已办理务工地《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
三、帮扶资金的适用项目及支出标准
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
1.生活类救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进行生活补贴。每年向困难职工发放粮油补贴优惠证,持证职工每季度购买粮油可享受到5折优惠;每年年底对困难职工进行水、电、煤资金补助,每户1000元;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为困难职工发放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并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每月给予困难职工300元的生活补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助学类救助:一是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现有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中,当年参加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本科救助标准为本科3000元,专科(含高职)救助标准为2000元;当年参加中考,考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救助标准为2000元。二是生活费补贴。主要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费补贴,依据不同年级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3.医疗救助:主要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贴。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可依据县级以上医院票据自费金额给予6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4.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5.法律援助: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四、帮扶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帮扶资金的预算每年由保障部门对本年度帮扶资金的使
用做出预算,报请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原
则上于本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2.帮扶资金使用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发放,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4.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
5.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6.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7.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