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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来源: 时间:2018-07-11 11:10【字号:大 中 小】
住院互助救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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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住字[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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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会会员住院互助救助项目活动的
补充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各支公司:
经工会会员住院互助救助项目活动研究决定:对《关于开展工会会员住院互助救助项目活动的通知》(张工字[2016]7号)文件中《张家口市工会会员住院互助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第七章除外责任部分第三十条“因下列原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入住医疗机构的,本项目无救助责任”所列明第10点“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规定调整如下:对于参加项目单位会员有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的,在项目期内因第一次住院,按《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给予互助救助金补偿(不考虑项目期前是否因此疾病及其并发症是否有治疗史),在项目期限内第二次因该疾病及其并发症住院的,不予补偿。
上述规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既往病史保险条款》予以技术性支持。
特此通知
张家口市工会会员住院互助救助项目领导小组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