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4-11-01 16:45【字号:大 中 小】
康保县总工会文件
康工〔2024〕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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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总工会
关于转发《张家口市总工会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总工会、各系统工会、各基层工会:
按照《张家口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要求,县总工会决定,正式启动2025年度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本期互助活动针对筹备时间、名册录入、募集资金、上解方式、参与范围、申报资料等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备时间
2025年度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筹备时间,从2024年11月4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逾期后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延期补缴补录。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4年11月10日前完成
各基层工会要结合县总工会通知制定计划,从开会动员、政策宣传、核定人员、上传名册、资料核准、募集资金、参与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周密部署。
(二)名册录入阶段: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
基层工会名册上传系统,须按照县总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上报。
各基层工会单位名册上传到系统后,再汇总上传、报送县总工会。
(三)募集资金阶段: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
各基层工会所募集资金,全部汇总上解到县总工会医疗互助账户。
1、募集资金。本期活动开始,县总工会不再收取以职工个人名义缴纳的互助金(个人缴款视为无效),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后存入本单位工会账户中,再由单位工会公对公转款到上一级工会(备注:单位名称)。
2、上解方式。基层工会募集资金,须按照县总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上解。
各基层工会募集资金先上解到各单位工会账户中,再汇总上解到县总工会医疗互助账户;
3、缴费收据。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从2025年度第十八期开始,全县各基层工会收取互助金后,不再开具发票,以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四)资料报送阶段:2024年12月11日-20日完成
各基层工会将参加互助活动的银行转账单、纸质版名册(一式两份、名册从系统内导出打印)报送县总工会三楼职工服务中心。
(五)实施补助(救助)阶段: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按照《张家口市总工会2025年度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参与范围
1、县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参加(不包括离退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
2、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关系,且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在用工单位由工会组织统一参加(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
3、劳务派遣人员接受双重管理。原派遣单位已成立工会的,到原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原派遣单位未成立工会的,与用工单位发生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在用工单位由工会组织统一参加(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
4、参加人员以2025年1月工资表涉及人员名单为准。
三、申报资料
2025年度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取消了《诊断证明》申报资料,新增了医保类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的,须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时间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或相关工作依据申报资料。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覆盖面广,长期以来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各基层工会要充分认识该活动对于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建成“覆盖全民、保障适度、可持续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广泛组织和发动在职职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2、积极宣传。要积极开展多渠道的宣传工作,对救助成效、典型案例、互助政策、参与方式等进行广泛宣传,要引领职工积极主动参与活动,切实做到活动政策众所周知,吸引更多单位在职职工参与到活动中来。
3、强化服务。各基层工会要加强人员配备,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基层工会要广泛发动,做到应参加尽参加。
4、提高效能。各基层工会负责该活动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政策,特别是“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要熟练掌握软件系统申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新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平稳有序运行。
5、强化责任。各基层工会组织既要积极探索提高在职职工参与率,也要严格把好“入口关”。对发现欺诈、舞弊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取消本人申报资格,不予补助救助。对已发放补助救助金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经办人、当事人及单位责任。
附件:
1、2025年度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缴费方式
康保县总工会
2024年11月4日
附件1:
张家口市总工会
2025年度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23】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以服务职工为宗旨,倡导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个人自愿参与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筹集和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参与范围和交费标准
第四条 市总工会所属各级基层工会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参加(不包括离退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
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关系,且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在用工单位由工会组织统一参加(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接受双重管理。原派遣单位已成立工会的,到原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原派遣单位未成立工会的,与用工单位发生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在用工单位由工会组织统一参加(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
第五条 参加人员以2025年1月工资表涉及人员名单为准。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在册职工人数少于50人(含)的应全部参加。
第六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自然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本期活动开始,市总工会不再收取以职工个人名义缴纳的互助金,个人缴款视为无效)。
第七条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各级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当期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治疗,医疗费总额达到7000元以上(含7000元)的,根据患病种类按比例给予补助(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患者)。
1、职工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的患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一个互助期内一次性补助5000元互助金。
2、职工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重大疾病的(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除外),补助医疗费总额的10%;一个互助期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补助(每报一次医疗费总额达到7000元以上),累计补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
3、职工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的,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一般性疾病,补助医疗费总额的5%;在一个互助期内,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可累计医疗费),只可申请一次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当期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突发猝死,且未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不包括急救抢救),其配偶或子女可申请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凭结婚证或户口本申报)。
5、当期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其子女(未满18周岁)患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医疗费总额的5%,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6、对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参与职工和困难职工,具体执行以下救助标准。(一)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等),Ⅰ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Ⅱ级较Ⅰ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Ⅰ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Ⅱ级较Ⅰ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二)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予30000元定额救助。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给予30000元救助;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三)由于火灾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认定损失总额20%的标准给付保障金,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0元。(四)享受上述保障的救助对象同时发生医疗费用,不影响其享受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救助条款。
第九条 重大疾病种类(参照国家和医保部门定义):
1、恶性肿瘤;
2、白血病;
3、急性心肌梗塞;
4、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5、脑中风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7、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8、脑炎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9、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0、红斑狼疮;
11、艾滋病。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单位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互助金的利息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集团公司、市直机关、各局机关工会下属单位募集资金先上解到各单位工会账户中,再汇总上解到市总工会医疗互助账户;各产业工会下属单位募集资金上解渠道不变,公对公转入市总工会医疗互助账户。
第十二条 2025年度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发动筹备时间,从2024年11月1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逾期后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延期补缴补录。
第十三条 募集互助金严格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当期活动结束后,对互助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互助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须在《管理系统软件》中填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录入参加互助活动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救助)时,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办理,通过软件上传,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张家口市职工医疗互金申请表》(所在单位工会填写盖章);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医保)费用结算单原件;
3、门诊慢特病治疗,提供认定证明;
4、职工本人治疗病案首页;
5、职工本人身份证;
6、职工本人银行卡(工会会员卡);
7、医保类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的,须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时间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相关工作依据;
8、其它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病例受理时间按照入院时间计算,病例申报受理期截止时间为次年12月31日,逾期后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收到职工完整清晰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互助金,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活动的统一协调领导,成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权益保障和法律工作部。
第十九条 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解决妥善处置在开展职工互助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2、研究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开展工作情况汇报;
4、研究分析职工互助活动开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5、开展监督审计工作;
6、研究解决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活动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互助(救助)档案管理;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4、按审批权限拨付互助金;
5、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活动无补助(救助)责任:
1、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意外事故、意外伤害、自伤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5、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个人原因导致申请时效过期(对政策不了解等问题);
7、其他违章违法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张家口市职工医疗互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情况,每年通过全委会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互助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审查,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政府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张家口市职工医疗互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参加活动的单位进行检查,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补助(救助)资金,予以追回,并追究当事人、经办人和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基层工会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开户银行名称: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户 名 称: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康保办事处
账 号:4870 2012 2000 0066 10
注:关注 康保县总工会 微信公众号发送数字“50”获取人员名册录入图文讲解
温馨提示:
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需提交资料及相关要求:
1、银行汇款回执单(必须备注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名册纸质版系统内下载(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工会公章)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到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县总工会三楼)。
2、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
3、特别提示:
(1)本期筹备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12月10日,时间紧,任务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延期补缴。
(2)各基层工会要认真研读文件,加大宣传力度,知悉参保对象为在职职工。
(3)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经列入市纪委重点监督项目,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把好“入口关”,对欺诈、舞弊等行为,取消申报资格;对已发放救助金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经办人、当事人及单位责任。切记!切记!
4、为便于参保职工报销时少跑路,若参保职工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在职在岗证明,加盖公章,工会主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