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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薪资作不作数?

时间:2020-01-02

 

漫画:赵春青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曾是南宁市一驾驶培训学校的副校长,今年56岁。2013年5月,我与当地一个驾校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刚工作4个月后,双方口头协商,由我担任驾校副校长一职,月工资为4000元,需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但后来,驾校扣发拖欠甚至停发我的工资前后共计2.52万元。

  2015年1月,驾校召开工作碰头会,决定管理人员每月要完成招生5人的任务,发放工资与招生情况挂钩。2015年7月,驾校以我未完成公司规定的招生考核指标为由,将我调整为普通员工,并调整我的工资为每月1200元。

  我去找过驾校老板,他认为之所以停发我2015年4月、5月的工资,是因为我连续4个月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招生任务,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拒不执行,而且将部分招生私自介绍给其他教练,谋取私利,于是对我工资进行了处理。

  至于扣发2015年7月至12月的工资,驾校老板认为是因为我工作能力不足,已将我由副校长降为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按原副校长薪资计算,所以不存在扣发拖欠工资的情况。

  驾校老板还说,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底就到期了,劳动合同自然中止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也自然终止,这样就不存在所谓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我想问问,这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口头约定的薪资,作不作数?我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广西南宁 韦力)

  为您释疑

  韦力您好!

  您和驾校签订有劳动合同,也有入职时间证明,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后续岗位调整带来的薪资变化,如果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在走法律途径维权中会带来困难。如果您主张自己出任副校长一职,月工资为4000元,应该负有举证责任,如未能提供,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是否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驾校方认为您连续4个月未完成招生任务,并以此为由将您由副校长调整为普通员工,并调整您的工资,这种行为合法有效。

  同时需要提醒您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驾校停发你在劳动合同期内的2015年4月至5月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驾校除了应按合同上写明的工资标准支付,还应向你支付拖欠上述期间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