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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02
人社部网站发布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人社厅门口(资料图片)河北工人报记者毕春华摄
2019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为人社部)《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2009年3月6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人社部办公厅代章)发布了《关于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向社会推荐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非全日制五种类型《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十年前后对比,相关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生一系列变化。为帮助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变化,本文以《劳动合同(通用)》与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为对照,对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予以对比展示。
“注意事项”替换
“使用说明”
位置和内容的重大变化。一是位置变化,原版劳动合同的“使用说明”位于劳动合同内容之后,新版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位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前部。二是内容变化。原版劳动合同“使用说明”,仅仅为了提醒当事人如何利用合同文本,内容是使用范围、填写要求、合同期限、加班工资等内容。新版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则是对签订之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提示,方便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使签订的劳动合同,真正成为双方依法告知说明、平等协商后的“结果文件”。
“注意事项”的内容如下:“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增加两项用人单位
的信息要求
关于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与原版劳动合同要求相比较,新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增加了两项信息的填写要求,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经营地”。这两项信息对于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随着工商登记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作为用人单位的“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经全部覆盖了所有的用人单位。该项信息的填写要求,将方便相关统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数字化。
工商注册地与经营地的分离,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之外,很多用人单位,比如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地并不在注册地,甚至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工商注册地、法律上的居所)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既是确定劳动合同的相关标准的根据,也是确定劳动争议管辖的依据。
签约原则表述更规范、
完整和准确
新版劳动合同的依据条款(通常称为“鉴于条款”)的内容信息,与原版劳动合同相比,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变化。
一是表述用语更加规范。原版劳动合同表述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其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用语,根据最新的法律用语规范,已经不符合现行用语要求,新版劳动合同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内容更加准确完整。原版劳动合同表述为“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该种表述常被称为“意思自治”,与一般性的民商事合同的表述方式相同。但是,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的法律部门,遵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追求实现社会公平的法律价值。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外,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应遵从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故新版劳动合同表述为“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