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4-01 08:51【字号:大 中 小】
有不少职工会将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称为“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实则这笔费用与“工资”的内涵和外延区别十分明显,其中的双倍部分并非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而是对劳动者放弃休假权的经济性补偿,且这种补偿基于双方合意,劳动者可以选择获得补偿也可以选择放弃补偿。在本市裁审实践中,一般认定其适用普通时效。
特别要指出的是,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年”时效,还是大有玄机的。由于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我们假设A、B、C是连续的三个自然年度,A年的假期,用人单位可以在B年安排,支付A年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最后期限是B年度的最后一天,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如果要申请仲裁获得A年度未休年假补偿,时效就应当自C年1月1日起算到C年12月31日截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C年度内向用人单位主张该权利,最多可以主张A、B、C三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不跨年度安排是原则,跨一个年度安排是例外,劳动者要主张A年相关权益,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确有跨一年安排休假的事实,否则,仅能主张B、C两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