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4-01 08:51【字号:大 中 小】
职工接到公司通知,称到年底将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表示,终止可以,但以前的账要算算清楚。
日前,职工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老员工,平时工作十分努力,部门经理交办的任务,他总会想方法设法保质保量地完成。每次劳动合同到期后,都能顺利续签。能得到领导的肯定,他干劲更足了,部门经理说加班,他绝无二话。平时晚下班,双休日也不休息,他的家人对他都有了意见。部门经理对他不错,去年年中,还提拔他当了部门副经理。这下他更忙了,除了负责业务,他还要协助经理做好管理。半年前,部门经理突然提出辞职,随即公司便又“空降”了一位新的部门经理。经理来后就表示,前任经理有很多问题,现在他要好好整顿一下部门。他对新经理的一些做法不太认同,也和经理谈了自己的看法。经理表示会考虑。谁知,12月初,他就接到人事部通知,称他的劳动合同到年底就要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与他续签,让他在一个月内办好工作交接。这下他有点蒙,不过他打听后得知,是新经理向公司提出不要与他续签合同的。他觉得待下去也没意思,不过这口气总觉得不顺,自己任劳任怨,这么多年加班加点,连年假也只在生病时休过几天,公司不该给些说法吗?可公司一句“过期作废,没有什么补偿可言!”让他很是失望。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表示,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偿、经济补偿金,陈先生可以争取一下这三块利益。首先,是加班费的问题。根据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其次,未休年休假补偿。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最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罗律师建议,陈先生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可以和公司交涉。如果公司不予纠正,陈先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