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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沽源县职工服务网 时间:2018-10-10

                                                                                                河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

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

究制定了《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总工会

2018 年7 月3 日

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

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中

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

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严格执行全总和省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

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按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会经费。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

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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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

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

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

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

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

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

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同

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

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

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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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

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

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

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

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

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

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会员交纳的会费应存入工会银行账

户,全部留存基层工会开支使用。

(二)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以及全国总工会、河北省

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

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要确保足额落实留成

经费。

(三)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

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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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

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

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

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

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

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

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

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

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

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

奖励标准不超过300 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管

理的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

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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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

于职工冬季健身运动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文体比

赛活动每年不超过2 次,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

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

500 元,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向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

超过100 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

的,可按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购置活动用器材按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文体活动需外请教练、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

人每半天不超过500 元,其他为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费

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 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

劳务费。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以安排

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每人不超过20 元,午餐、晚餐每

人每餐不超过40 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活动统一安排

工作餐的,凭用餐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

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基层工会组织会

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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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组织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活动用餐

标准。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

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

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

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

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

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要界定好

会员的身份,凡工资未纳入本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不向

其发放集体福利。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

每年不超过18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

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

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

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

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

购物卡及代金券。

基层工会对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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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可分别给予每人每次不超

过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每人

每次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

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近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

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必

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

殊化的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800 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

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长期从

事有毒有害作业和苦脏累险岗位职工以及患职业病、慢性病、

工伤等急需康复的职工疗休养任务,并优先选择劳模疗休养基

地和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疗、健康体

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

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

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

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

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职工素质结合起来。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天(不含往返),基层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

适当补贴。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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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

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劳动合同咨询等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

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

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

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向职

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

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

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困难的情况,

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 元的

救助。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

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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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

训发生的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的有关

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

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

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的有关

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

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职工之家创建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

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

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

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

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

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

出。奖励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

研究决定。

— 11 —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

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

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表

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

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专兼职工会干部的10%以内,评选表彰优秀

工会积极分子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

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 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

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

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

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

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

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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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

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

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

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

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

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

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

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

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

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

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

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

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

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

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

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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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

作。各项开支要真实合法,慰问品、生日蛋糕等大宗物品采购

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形式确定。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审

批手续齐全,签领规范到位,要附本人签名的签领单,购物发

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盖有销售方公章的购物清

单,符合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核要求。落实财务公开,

基层工会经费开支情况要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

退休离岗慰问活动发生的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

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

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发生的慰问支出,在“维

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和积

极分子发放的奖励支出,以及基层工会列支行政不能承担的办

公费、差旅费,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

服务方面的支出,在“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中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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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

反对“四风”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坚持工会经费为职工服务的使用方

向。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和使用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

体制,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经费收

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

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

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

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

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

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

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

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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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

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

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

会应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基层工会要结合本单位实

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各项支出范围,明确具体开支标准,

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应报

主管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总

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工办发〔2014〕30 号)、《关于转发

全总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的

通知》(财字〔2014〕82 号)、《河北省总工会落实全总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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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冀工发

〔2015〕6 号)、《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落实全总办公厅《关

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有关内容的通

知》(冀工发〔2016〕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