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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9
坚持自主发展与多边贸易实践相结合
我国在与世界各国实现共赢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推动规则合规与规则完善同步,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同,坚持发展政策的多样化,坚持对内渐进改革和对外有序开放,维护了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
一是坚持推动规则合规与规则完善同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我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国际条约义务。我国清理和修改的法律法规与中央部门规章超过2000件,地方性政策法规超过19万件,建立了稳定和富有可预见性的贸易体制。关税总体水平由15.3%降至目前的7.4%,远低于入世承诺的9.8%。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同时,我国也致力于积极推动规则的完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启动以来,我国一直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展完善的主要推动方之一,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协议》的缔结,并参与《信息技术协议》《环境产品协议》的谈判,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规则和活动中的代表性与话语权。
二是坚持对内渐进改革和对外有序开放,实现了以开放促发展。20年来,我国紧紧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会和红利,实现了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巨大飞跃。同时,我国始终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实施了与本国发展相适应的、循序渐进的、分门别类的产业开放、市场准入和削减关税,区分了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减轻了入世初期对国内经济的震荡与冲击,对外有序开放与对内渐进改革相结合,让开放真正对经济发展发挥正向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并用自身的成功回馈世界,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
三是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同,在实现承诺的同时维护了国家整体利益。20年来,我国不仅认真履行了入世承诺,而且承担了更多责任,享受了更少的属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同意味着我国没有将开放和合规本身视为终极原则,而是始终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幸福作为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目标。基于14亿多的人口总量和上百万亿元GDP的经济体量,中国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世界的发展,中国的成功增强了世界上渴望发展的国家和人民的信心。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推动南南合作,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和便利,促进了共同发展。
四是坚持发展政策的多样化,积极和主动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留给成员方的政策空间和灵活性。世界贸易组织为各方制定独立的经济政策留有灵活的空间,每个成员都有权制定多样化的发展政策。不搞发展制度的简单对标和照抄照搬,不针对特定所有制设定歧视性规则,也不为持有特定政治经济体制的成员方设立特殊身份,这应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本意所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构建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走“华盛顿共识”宣扬的私有化、自由化道路,避免了苏联东欧式经济改革的失败和悲剧。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衔接的同时,我国推动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更加高效,实现了开放与稳定的目标,走出了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五是坚持通过捍卫多边主义规则来反对单边主义,降低了全球贸易的体制成本。在规则的设定环节,多边主义意味着多边贸易规则应在全体成员共同授权的谈判议程下有序进行,而非在小团体中达成共识后凭借政治权力将规则强行推广。在规则的实施环节,多边主义意味着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贸易争端应在多边框架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程序和规则来加以解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坚定地与大多数成员一起,支持开放、透明、包容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主张通过加强合作、平等对话和协商谈判来解决分歧,推动多边贸易体制沿着贸易自由和开放的方向前进。
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推动相关改革
当前,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面临多方面阻力。上诉机构的停摆、对国家安全例外等豁免规则的滥用、贸易救济单边措施的频繁使用,都使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改革成为必要。但是,极少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改革为由,冲击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多边主义秩序,对我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和市场经济地位、产业政策、国有企业等横加指责。对此,我国坚持捍卫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多边主义方向,从多个方面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
捍卫普遍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这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提防和反对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改革变形走样。个别成员所提出的所谓基于“市场导向条件”的提案,虽然高举公平和自由贸易的大旗,但实为希望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他们的单边贸易政策网开一面。这些提案甚至将特定成员的经济发展制度设定为施加歧视性贸易措施的正当理由,从而使得某些成员可以公然违背普遍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这一多边贸易体制基本原则。我们反对将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变成少数国家打击报复的工具,反对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尤其是特定国家的发展模式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改革议程。
推动完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由于受特定国家的阻挠,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法官遴选工作持续停摆,导致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瘫痪。为应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危机,我国联合欧盟等一系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共同推出了《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为了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的彻底解决,我国应继续联合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推动恢复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法官遴选程序,支持扩充上诉法官和专家的现有编制,提高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工作效率,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积极挖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的政策制定空间,更加精准高效地制定经济发展政策。针对补贴问题,在衔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做好例行通报的同时,我国要区分不同行业属性、不同类型和不同目的的补贴,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对于欧美国家广泛使用的研发资助之类的竞争前补贴,我国要积极使用,尤其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技术等短板方面。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创新经济发展政策的形式,提高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
在捍卫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多个区域经贸安排,使得这些区域经贸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相互补充、彼此促进。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共建“一带一路”的支撑作用,推动沿线国家运输时间的减少、贸易成本的降低,最终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共建“一带一路”的成功实践及其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世界各国思考国际经贸秩序及面临的挑战提供了经验与启示。
更加重视和增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我国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话语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巨大能力鸿沟,这种能力鸿沟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诚如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张向晨所言,“能力赤字”与“规则赤字”“发展赤字”密切相关,是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发展问题的本质所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要更加重视和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在规则谈判、机构建设、专家培训等方面持续努力,并带动和帮助更多发展中国家提升自身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更好推动高水平开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