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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6
但中国共产党提出民族自决、联邦制主张的同时,又在探索不同民族地区解决民族问题的不同方式。1929年,中共中央对云南地区党组织提出的“民族独立”口号持反对态度,并提出,在云南提出“民族独立”的口号不利于云南各族人民联合起来反对法国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承认少数民族有自决权,不是主张任何民族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独立建国,那种不分时间、条件、地点片面强调“民族至上”、“分离第一”的观点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中国革命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
1931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一步提出采用民族自决、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两种方式解决民族问题。九一八事变后,针对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和不断挑拨我国各民族关系的事实,中国共产党强调各民族平等联合、共同抗日,提出了以自治的方式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1936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民的宣言中提出,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自主的政权,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红军到达陕北后,在豫旺县帮助回民建立了回民自治政府。这些自治政府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较好地把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结合起来。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194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古地区自治运动的一份电报中明确指出:在内蒙古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7年5月,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这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伟大实践和丰硕成果。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政治制度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马列主义民族团结平等、联合建立统一国家的原则,是我党经过长期探索,被实践证明唯一正确的民族政策,它既强化了中华民族内在的凝聚力,又保证了我们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大团结,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