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07-14 15:35【字号: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李某某等29名农民工作为“清包工”,在唐山市某劳务服务公司承包的唐山某专用汽车制造公司的金属结构车间工作。因唐山某专用汽车制造公司拒不向唐山市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造成唐山市某劳务服务公司拖欠李某某等29名农民工工资。2016年10月10日,工程停工,29名农民工共计工作16天,拖欠工资17万多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办案经过】
2017年5月2日,唐山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29名农民工的遭遇后,及时指派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张翠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接手此案后,及时了解案情,分别约见29名农民工,根据陈述和互相提供情况,逐一计算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按照规定,张律师协助29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索要工资的申请,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张律师经过深思熟虑,确定一审诉讼追加唐山某专用汽车制造公司为第二被告,2017年5月31日,张律师作为29名农民工的代理人,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张翠菊律师据理力争,主张第二被告唐山某专用汽车制造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工资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29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判决唐山市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2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74192元,唐山某专用汽车制造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法维护了29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本案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类型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的“清包工”方式,是与建筑施工单位采购工程材料不同的另一种工程建设方式,即由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建设工程材料,由建筑劳务公司人员或者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其中的人工费中,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是职工工资。而前者工程款中,既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设施、设备的费用,也有施工人员的工资。
正确的诉讼策略可以事半功倍。本案工会律师通过追加建设单位,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抓住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牛鼻子”,点中对方的“死穴”。从法律关系的外观上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建筑劳务企业的工程款,属于经济纠纷;从内部看,建筑劳务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大部分是职工的工资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般限制,依法向发包方追索债务,由发包主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会律师凭借着自己深厚的法律功底,说服法院支持了自己的观点。这一处理结果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好结果。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复杂性,主要表为工资支付法律制度的缺陷。外观上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与企业内部体现为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相比,前者属普遍民事纠纷,后者属特殊民事纠纷(程序上劳动仲裁前置)。现在法律对购买材料类的工程款与工资拖欠的劳动债权,作为同一“顺位”处理(我国企业破产法有条件作例外规定,即劳动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造成行政执法上的无法区分,救济程序上的混乱。本案中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即属一例。此案再次说明,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将劳动债权升格为“人权”,劳动债权高于经济债权,债务清偿处于优先顺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年复一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