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07-14 15:35【字号: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下旬,刘某受聘于河北某医药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2015年10月,刘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后因工作出色,公司承诺从2016年1月起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没有兑现。无奈之下,刘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3月。2016年3月11日,刘某将档案放至该单位后,单位又承诺从4月份开始为其交社会保险。4月份开始,刘某的工资条中显示扣除了社会保险缴费。2017年4月7日,刘某生育。2017年5月5日,刘某因要报销生育津贴,到市医保中心查询才知道,单位自2016年8月份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单位未能连续为其缴纳10个月的社会保险,导致她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刘某在产假期间便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17年8月7日,产假结束后,刘某再次找到单位,要求单位对其进行补偿,可单位相关领导一直不置可否。刘某无奈,只能在单位内进行逐层反映。9月13日,单位有关领导说,只要刘某在辞职报告上签字,就会对她进行相关补偿。天真单纯的刘某满以为签字后就可以拿到补偿,可是单位却再一次食言,仅补发了刘某生产前的病假工资。
办案经过
2017年9月13日,作为未满6个月孩子的母亲,刘某与丈夫一起来到石家庄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在她的呜咽声中,工作人员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史文琴律师接受石家庄市总工会的指派,对刘某进行法律援助。
她先是指导刘某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她与相关领导互发的短信、微信,她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并协助她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由于考虑到孩子较小需要照顾,且社会保险的缴纳不能一拖再拖,刘某便和史律师商量,能不能尽快解决此事。史律师衡量再三,并和刘某一起商量调解策略和可接受的补助范围。在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先是抵赖,后是以刘某自动辞职为由,不同意补偿。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更激起了史律师仗义执言的正义感。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用人单位权衡再三,最终答应了史律师的调解意见:用人单位支付刘某1.5万元补偿金。拿到补偿金当天,刘某高兴地给史律师打电话说,她拿到钱了,这些天一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她还笑着说:“这下可以给孩子买些好奶粉了。”
专家点评
在全面放开二胎生育的大背景下,生育社会保险权益成为全社会的关注要点。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已经为保护女职工权益确立了法律规则和待遇标准。本案对维护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权益具有较好的示范性。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只是职工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经营者履行守法诚信的法定义务,才能赢得职工的尊重和认可,换来职工的忠诚和付出。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营者需要进一步认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而不是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职工对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应尽到注意义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案中,劳动者应当首先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的生育保险参保情况,不能简单听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避免损失的发生。再者,职工不可盲目相信用人单位的口头许诺,而写“自愿辞职报告”。必须要有单位的文字答复,否则,职工不要盲目签字、写自愿性的东西,以免对依法主张权利不利。
工会组织和工会律师应当进一步加大普及女职工法律知识的力度,提高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劳动法律作为社会法,与普通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相比,更加强调社会公平。社会保险涉及职工的未来的重大权益,也事关社会利益的公平性。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在尊重职工对解决其现实权益选择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调解社会保险争议的局限性,尽可能为职工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