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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情不报”致工伤维权周期长——邯郸职工刘某与某公司工伤赔偿案

时间:2018-07-21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0日,刘某在某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作业时,不慎从3米处高空坠落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刘某与某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也不知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均由自己承担。因家庭困难和医疗费负担重,刘某在治疗未结束时就提前出院。某公司通知刘某上班,刘某同意上班但提出身体尚未完全康复,请求公司调换工作岗位予以照顾,公司未同意为其调换工作岗位。刘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公司拒绝赔偿,也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 

    办案经过 

    2015年6月,刘某向涉县总工会申请职工法律援助,请求安排专业人员帮助自己办理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索赔的事宜。涉县总工会了解情况后,同意了刘某的申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向刘某了解案情后认为,因刘某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受阻,应先确认劳动关系。2015年7月初,工会律师代理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和裁决某公司给付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受理案件后,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刘某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流水、上岗证等证据。某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提供公司掌握的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劳动仲裁委依据刘某提出的有效证据,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刘某的工伤损失因不能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一起审理,所以刘某的工伤赔偿被延后处理。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刘某又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了工伤鉴定。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因某公司仍拒不赔偿,刘某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庭开庭时,某公司无人员出席,劳动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刘某提供了工伤赔偿的相关证据后,劳动仲裁作出裁决:某公司赔偿刘某的所有工伤损失。 

    某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按照常识理应积极主张权利、提交证据和参加庭审,但是,法庭多次通知某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一直到开庭当天,才向法庭提交了某公司已经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刘某此时才知道,本人有社会保险。经法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的部分损失由公司赔偿后,剩余部分向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公司予以配合。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公司不配合刘某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工伤保险赔偿款,又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某公司利用各种事由拖延诉讼进程。二审法院改判:某公司承担大部分费用后,社会保险部分费用由刘某自行向社会保障中心申请直接给付。 

    专家点评 

    职工工伤赔偿程序多、过程长、时间久的问题,近年来一直受到职工群众、工会组织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容易产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未参加工伤保险致工伤赔偿负担重外,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的强弱也决定着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进程。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告诉职工工伤参保信息、不配合法院诉讼、滥用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致使工伤职工维权周期长。故本案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致工伤维权周期长的典型案件。 

    经营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经营者寄希望于完美管理、不发生事故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人身损害,在内心深处认为“错在职工”,应“死伤自负”。与传统的一般过错责任不同,给付工伤待遇是特殊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即,职工发生人身损害结果,只符合工伤法律规定,无论职工是否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过错,就应给予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社会保险予以支付;只有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因未参保的过错,而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营者的认识错误和偏差,导致工伤赔偿过程中的不理性、不依法,甚至人为制造障碍。 

    早赔和晚赔一个样、配合不配合一个样,制度缺陷致使部分用人单位有恃无恐态度恶劣。本案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告诉工伤参保信息不配合法院诉讼,虽然败诉却并未付出更大的代价,说明工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劳动仲裁和诉讼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诉讼权利,诚实信用也是参与仲裁和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也授权人民法院的民事制裁权利,但是,对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予以民事制裁的数量仍然极少。唯有“良法”,才有“善治”应补上制度的短板;唯有“惩恶”才能“扬善”,保障弱者权利得到及时充分救济。如果及时赔付与拖延赔付的最终结果一样,就相当于变相鼓励“老赖”,工伤维权周期过长的痼疾将难以解决。本案二审法院改判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在一定程度也体现了实质公平原则。 

    工会律师在现行社会法治环境下提供法律援助,更需要专业精神和百倍努力,才能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权的基本职责,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