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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受伤用工单位担责 ——邯郸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煤矿工伤赔偿案

时间:2018-07-21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8日,邯郸人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以“派遣工”身份到某煤矿上班,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2年8月1日,张某上夜班,当班的工作任务是从事扩帮并负责清理转载机处的水沟淤泥。次日凌晨2时许,由于井下潮湿路滑、灯光昏暗,加之长时间、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导致身体疲惫,张某不慎掉进正在运行的转载机内,造成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髋关节中心型脱位。 

    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支付了张某的大部分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用工单位还给张某母亲5000元的护理费。出院后,用工单位每月支付给张某800元的生活费,并在2013年春节,给了张某2000元的生活补助。张某母子觉得用工单位领导态度诚恳,每次欠缴医院的医疗费时,只要向单位申请,不管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能积极地向医院缴纳费用,或直接把钱给张某的母亲。2013年6月26日,张某到医院复查诊断为: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013年8月28日,张某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此后,风云突变。2013年9月,用工单位在支付了张某12个月的生活费后,突然停止了支付。张某母亲在找到煤矿领导讨要生活费时,遭到拒绝:“张某已经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你们找派遣公司吧!”张某母亲随即来到派遣公司,却发现办公场所空无一人,老板电话也联系不上了。张某母亲多次往返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但均无结果。 

    【办案经过】 

    因为张某行动不便,维权重任就落在了其母亲的身上。张某的母亲韩某,是邯郸市磁县西部太行山区的一位普通农民。她勤劳朴实但也有一股不服输的倔劲儿。老伴儿早年去世,韩某一人靠在家种地,含辛茹苦地将闺女和儿子养大成人。好不容易托人在煤矿为儿子找了一份工作,没想到刚干了一年就出了工伤事故。韩某来到邯郸市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邯郸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魏朝祥获知张某的不幸遭遇后,深表同情,并指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律师详细了解了张某的案件情况后,分析认为:张某与派遣单位虽然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派遣单位是个皮包公司,根本没有履行责任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应当将用工单位作为被告,要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定仲裁方案后,李律师积极准备材料,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认为:派遣协议约定,发生工伤事故,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裁决,派遣单位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某煤矿不承担赔偿责任。 

    拿着这份裁决,张某母子俩倍感欣慰,李律师却皱起了眉头:“派遣单位是个皮包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如果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等于一纸空文。”李律师建议张某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邯郸市总工会也表示全力支持。但形势进一步恶化,派遣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注销了。面对困境,李律师全力施为。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等一系列程序后,2016年12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真正保障。 

    【专家点评】 

    目前,劳动力派遣用工方式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最终被判决与劳动力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受伤“派遣工”最终获得实际赔偿,在特定社会背景下,本案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创新性。同时,本案也提醒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能转嫁,违法用工风险不能转让。 

    违法劳动力派遣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显然,本案的煤矿井下作业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岗位。但是,对用工单位违法采用劳动力派遣的法律后果,比如相关方之间的合同效力,法律责任的承担及承担方式,现行法律未予明确规定。这一“盲点”既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痛点”,也是用工单位的“风险点”,更应是工会律师维权的“着力点”。 

    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支付不能和诉讼中注销问题值得关注。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认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律上的“过错”。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违反该规定,显然构成法律上的“过错”。除此之外,用工单位违反哪些法律规定,也构成法律上的“过错”,需要在工会维权中的不断探索和在司法实践中反复提炼。在社会现实中,劳动力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支付困难的,将极大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蕴含着一定的社会风险。劳动力派遣单位在诉讼中注销的,从法律可行性上看,依法仍可以追究其开办者或者股东的法律责任,但是,诉讼进程无疑会更漫长,且存在较大的执行风险。 

    李水全律师的维权探索和负责任态度非常值得称道。工会律师不因劳动仲裁胜诉和当事人情绪而放弃努力,显示了极强的专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律师而言,职工合法权益的获得感,既是法律上的“纸上的权利”,也是司法判决书上的胜诉“说法”,更应当是执行上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