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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权拒绝共享单车进小区吗?

来源: 时间:2023-02-02 16:25【字号: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无证车辆不能进生活小区,共享单车不能进小区……许多人一直在问,物业公司管理生活小区权利的边界该由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发布的《常知富诉南京秦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对此给出明确清晰的标准。

  ■基本案情:骑共享单车
  进小区两次被拒起纠纷
  老常的儿子小常,在某生活小区有一套住房,该楼位于小区东门附近,自2014年1月15日起,一直由老常实际居住、使用。2019年4月4日,老常骑共享单车(摩拜单车)欲进入小区北门,在门口遭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阻拦,为此,老常报警。2019年4月11日,老常再次骑共享单车(摩拜单车)欲从北门进入小区时,又遭到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阻拦,老常再次报警处理。老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物业公司侵权。
  物业公司答辩称,物业公司履行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托管合同”,执行“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不存在侵权行为。
  “物业管理托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事项有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巡查;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等;乙方的权利义务有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合理、合法的管理服务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向主管部门举报等措施。
  2018年11月16日,业主委员会成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业主代表等召开小区物业管理会议,作出书面的“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物业公司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小区内乱停乱放的自行车请及时清理摆放有序。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正当履职不侵权
  一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老常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构成侵权。对此,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判:
  关于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为原告老常的合法权益问题。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在小区内骑行、停放共享单车必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等,是否准许,应由小区业主行使自治权自主决定。业主委员会已经备案登记,依法宣告成立,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托管合同”,并以“物业管理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明确要求“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据此,可以认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决定,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老常作为该小区房屋的实际居住和使用人,亦有义务遵守该决定。
  二是,南京政府部门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对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作出指导性意见。在当地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在手机APP中均有规范停放的提示,其中老常骑行的摩拜单车明确提示为“请将单车停放在路边公共停车处”。可见,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规范指导和共享单车企业的自我管理,当地共享单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和点位停放,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形成了共享单车规范运营的良好社会秩序。本案中,老常在庭审中自述,“将共享单车停在我楼栋门口一棵树下”,实际是一种不规范的停放行为。一辆单车如此停放或许影响不大,但倘若人人如此,势必造成小区环境秩序的混乱,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老常租赁、骑行共享单车是其合法权利,但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则违背了小区的管理规约,突破了共享单车有序运营的规范,影响了小区的环境秩序,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老常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老常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物业人员阻拦老常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正当的履职行为,不侵犯其合法权益。老常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法定权利,而是违背小区自治管理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物业管理人员有合法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予以制止。物业管理人员阻拦老常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维护公共行为规范的行为。政府部门已经对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作出指导性意见,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也积极响应,并在手机APP中作出明确提示,使用者理应按规范要求骑行停放。老常坚持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范。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人员阻拦老常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正当履职行为,并未侵犯老常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老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益提醒:业委会依法行使
  自治权业主应服从
  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作出决定。在法律未对共享单车停放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不允许小区内部骑行、停放共享单车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据此拒绝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的,不构成侵权。
  来源:河北工人报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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