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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视戕害平等就业权

来源: 时间:2019-12-02 09:43【字号: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23岁的闫文(化名)在今年7月的一次求职中,被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拒录。原因只有一个,她是“×省人”——至少在她收到的回复中是这样显示的。7月15日,闫文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对闫文的就业歧视。

  杭州互联网法院以线上视频的形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至于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的“×省人”三个字,该公司则辩称:是公司员工个人的无心之过。当天,杭州互联网法院给出判决:被告喜来登公司在针对原告闫文的招聘活动中,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对闫文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对闫文的就业歧视。

  被告将这种典型的就业歧视归咎于工作人员的“无心之过”,目前来看,无论是“无心之过”,还是“有心而为”,引发纠纷的“原因”是什么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造成了“就业歧视”的既定事实,造成了企业成为了一个负面的“网红”。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对闫文的歧视,应该说,认定事实清楚,判罚无可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频繁,各省市人口互相往来,融合度越来越高,除了极个别大都市外,就业基本上早已没有地域(户口)限制,一个用工单位,人员来自五湖四海,这体现出了观念上的进步。然而,在这种人口大流动、大融合的背景和环境下,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看人下菜碟”,心中仍有一道无形的“歧视坎”,对于自己不喜欢的某某地方的人,仍会“另眼相看”,乃至以各种理由将其拒之门外,表面上看,似乎属于“无心之过”,实则早已“成竹在胸”,歧视的旧观念根深蒂固。

  所以说,任何就业歧视的做法都要不得,而针对某省、某地而专门设置苛刻条件,甚至“一票否决”,则更是荒唐。生活中,任何人都没有选择自己出生地的机会,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自主选择就业地、生活地的权利。作为这项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和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以“×省人”而拒绝,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是对求职者情感上的重大伤害。笔者希望用人单位从此事件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千万别再干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傻事。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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