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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2015年9月14日,池某被单位安派到北京市大兴区某项目工地从事空调管道安装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3600元。2015年11月11日,池某在工作时间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背部摔伤,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手术。2015年12月14日,池某转院到北京博爱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池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脊髓损伤、伴截瘫、胸椎脱落,终身瘫痪,难以治愈。
用人单位没有与池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没有为池某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未支付前期的治疗费用,对后期的赔偿更是闭口不谈。池某受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池某是家里的独子,事发时尚不满21岁。面对年纪轻轻就要终身卧床的池某,家属觉得难以接受。面对单位的推诿,家属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办案经过】
2016年3月16日,池某的母亲为寻求法律帮助,来到河北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合作单位——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听了池某的遭遇后,苏慧睿律师及时向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汇报。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苏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天,苏律师赶往北京博爱医院,看望池某,并了解案情。池某当时的状态十分不好,不愿意跟人说话,也不愿意提及其所发生的事故。经过苏律师引导,池某同意苏律师为其代理律师,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交流。
经了解,因家属情绪激动,曾纠集了众多亲属多次在单位打闹、吃住、拉横幅、毁坏办公用品等,给单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双方关系日渐激化,难以调和。苏律师多次前往用人单位,竭尽所能,尝试化解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一方面,她劝导家属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问题,不能激化矛盾,得到了家属的认同。另一方面,她与单位沟通,介绍池某的家庭情况,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争取双方做到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单位在听取了苏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并不是不想赔偿,而是无法理解家属的态度和所作所为。通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高度认可了苏律师的观点,同意配合走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等法律程序。
2016年3月22日,苏律师代书了仲裁申请书,池某签字后,向衡水市枣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单位也积极配合,在单位意见一栏加盖了公章。配合收集工友的证人证言、单位的安全制度等一系列证据,仲裁委顺理成章地裁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工伤认定期间,池某的医药费花费了近30万元,家庭已无力承担。苏律师同家属前往单位,多次与单位领导沟通协商,讲明法律关系、说清家庭困难。单位终于同意在工伤认定作出前,先期支付给家属23万元的医药费。
这让苏律师看到了调解双方纠纷的可能性。随后,单位同意出面,进行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应的伤残鉴定。最终,池某经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单位对这一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会根据相应的标准,积极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专家点评】
司法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律师调解正大步走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而本案作为正面典型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工会律师通过努力,重建了被冲动情绪破坏的信任,高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展示了律师调解的巨大社会正能量。因此,对证据比较充分、事实比较清楚、法律争议不太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调解,是保障职工权益、恢复社会秩序的最佳途径之一。随着律师调解试点的推进和发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会律师有了发挥更大作用的新平台和新思路。
人们说“冲动是魔鬼”,本案正好给予了印证。职工一方的“冲动维权”,换来的是单位一方的“消极依法”;人们眼中的“可怜人”,变成单位眼中的“可恨人”。双方势同水火、两败俱伤,根子就是职工一方没有依法维权,单位一方没有依法办事。“全民守法”既包括遵守实体法,也包括遵守解决争议的程序法。理性表达诉求,遵循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看似是“慢”实则是快,看似是“复杂”实则是“简单”。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非法方式去实现,仍然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这也是维护职工权益应当注意的。
建筑业职工人身损害赔偿难解决,根子是第一枚扣子——签订劳动合同,没系好或者是系错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详细规则和法律后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由此可见,认定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工伤认定及以后的路子自然会走得顺畅。